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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0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驾驶员。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5日被逮捕,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a×××××重型厢式货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处,右拐弯时与被害人刘某丙驾驶由东向西的苏n×××××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丙死因系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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