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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59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无业。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代理检察员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甲、法定代理人胡继林、吴翠兰,辩护人陈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泗阳县众兴镇杨集居委会其家门前与何某乙、被害人何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告人胡某甲持菜刀追赶被害人何某丙,追至被害人何某丙家中将其砍成轻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胡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提出,其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泗阳县众兴镇杨集居委会其家门前与何某乙、被害人何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告人胡某甲持菜刀追赶被害人何某丙。被害人何某丙躲入家中,后持镰刀与追至其家中的被告人胡某甲“理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持菜刀将被害人何某丙头部、面部、背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胡某甲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7时许,何某丙、何某乙欲开车经过其家门口被其阻拦,何某丙和何某乙便对其进行殴打。其从邻居家拿一把菜刀至何某丙家找其理论,何某丙、何某乙拿着镰刀、叉子欲打自己未果,其持菜刀砍了何某丙一刀。
2.被害人何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8月30日6时许,因胡某甲不让其开车从胡某甲家门前走,其与胡某甲厮打,胡某甲被其推倒在地。胡某甲爬起来从胡继银家拿菜刀追赶自己,胡某甲追至其家门口开始随意谩骂,其便从家里拿一把镰刀让胡某甲不要骂。胡某甲冲到跟前将镰刀夺下,其在跑的时候被绊倒在地,胡某甲持菜刀向其头部砍六、七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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