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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57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工人。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工人。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工人。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工人。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令超、邱晓芳,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谈某,辩护人王建国、王禄、曾令超、邱晓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填写虚假预约存款登记表共侵占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资金10余万;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谈某参与填写虚假预约存款登记表,涉案3万余元。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谈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谈某系从犯。
被告人李某甲辩解:自己不是主犯。
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谈某均辩称:自己系自首。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不宜区分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乙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李某乙系自首、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乙适用缓刑。
被告人谈某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谈某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谈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泗阳县大兴社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系自然人出资、经批准成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大兴合作社)。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谈某系该合作社员工。大兴合作社规定,介绍他人到该合作社存款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奖金,并制作预约存款登记表。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告知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谈某并让其按照要求填写虚假预约存款登记表骗取大兴合作社奖金。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参与填写虚假预约存款登记表所涉“奖金”计10万余元,2013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谈某参与填写虚假预约存款登记表所涉“奖金”计3万余元,该“奖金”由被告人李某甲分发,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共分得“奖金”计96000余元,被告人谈某分得“奖金”4000余元。案发后及本案审理期间,上述款项均已退缴,各被告人行为均得到大兴合作社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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