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泗刑初字第007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持c1证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洞庭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京路交叉路口处,撞到由西向东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徐某乙,致被害人徐某乙受伤。被害人徐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8月26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徐某乙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徐某乙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甲、王某、金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朱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立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南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