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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4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2014年2月1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代理检察员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至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四次在泗阳县卢集镇新庄村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至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四次在泗阳县卢集镇新庄村方学照家与自己家门口等地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平均每场参赌人员20人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提供赌具,并安排方某甲(已判决)站岗望风,从中抽头渔利800元,个人分得400元。
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泗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证人方某甲、方某乙、卜某、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乙、李某、刘某、张某等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事实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案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已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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