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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刑初字第063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4)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赌博活动站岗望风共6次,获利12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5月间,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2次组织时某、徐渭欣等多人在泗阳县众兴镇姚圩居委会一民房内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4人以上,赌资2万元以上,共抽头渔利约6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赌博活动站岗望风2次,获利400元。
2.2014年6月间,王某乙、潘某(均另案处理)先后5次组织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在泗阳县众兴镇阳光名邸小区60栋401室、雅典花园小区1栋二单元1008室等地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4人以上,赌资数万元,平均每场抽头渔利3000元以上,共抽头渔利约18000元。被告人张某明知王某乙、潘某等人聚众赌博,仍帮助站岗望风4次,获利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时某、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于某、王某乙、潘某、徐某、李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1200元上缴国库。
(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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