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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曾因吸毒于2008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3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决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在其暂住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小区2幢甲单元702室,主动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何某、李某乙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在其暂住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小区2幢甲单元702室,主动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何某、“丹丹”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4年1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某在其暂住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小区2幢甲单元702室,主动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李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4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在其暂住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小区2幢甲单元702室,主动提供毒品和吸食工具,容留何某、李某乙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何某、李某乙、尹某、邢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等物证、尿样检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朝阳桥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犯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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