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武刑初字第144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月20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建国,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系被告人洪某甲之妻,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8月15日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5日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检调刑诉(2014)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建国、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女婿汤某甲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九里九奔路11号家中,因家庭矛盾与父亲汤某乙发生揪打。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经汤某甲电话联系后至汤某甲家中,并与汤某乙及其妻徐某发生揪打。揪打中,被告人洪某甲持皮带将汤某乙右眼打伤,致汤某乙右眼钝挫伤、皮肤撕裂、晶体脱位等;被告人郭某采用拳打脚踢、打耳光等方式殴打徐某,致徐某右侧第9、10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经武进区公安局法医鉴定:汤某乙、徐某之伤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洪某甲、郭某一方已先行赔偿被害人汤某乙、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洪某甲、郭某当庭供认了起诉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被告人洪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洪某甲系自首;系防卫过当;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本案系由家庭纠纷引发,已作出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21时许,汤某甲(系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女婿)因家庭矛盾与父亲汤某乙在奔牛镇九里九奔路11号家中发生揪打,汤某甲遂电话告知被告人洪某甲、郭某,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等人赶到后,与被害人汤某乙、徐某发生揪打。揪打过程中,被告人洪某甲持皮带将汤某乙右眼打伤,致汤某乙右眼钝挫伤、皮肤撕裂、晶体脱位等;被告人郭某对被害人徐某拳打脚踢、打耳光,致徐某右侧第9、10肋骨、左侧第12肋骨骨折。经武进区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乙、徐某之伤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方已赔偿两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甲、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汤某乙、徐某的病历、出院记录、协议、收条等相关书证、证人汤某甲、洪某乙、洪某丙、陈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汤某乙、徐某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郭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由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方已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认为两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方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洪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洪某甲虽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节仅有被告人洪某甲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洪某甲实施伤害行为时处于防卫状态,故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年六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碧莲
人民陪审员 方学才
人民陪审员 潘荣兴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建兰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