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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刑二初字第00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兀,农民。曾因盗窃,于2013年8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5月9日被取保候审,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水电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水电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以戚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庞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姚某乙、庞某至江阴市、本市戚墅堰区等地盗窃作案7起,共窃得摩托车3辆、电动车电瓶7组,合计价值人民币4750元。其中被告人姚某甲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姚某乙、庞某参与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700元。
1、2014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甲至本市新北区百馨苑20幢戊单元楼道内,从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内窃得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120元。
2、2014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姚某甲至本市新北区百合花苑7幢丁单元楼道内,从被害人龙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内窃得电瓶2组,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某甲至本市新北区新民花苑24幢,在该幢楼的乙单元楼道内窃得被害人徐某的电动车电瓶1组、在丁单元楼道内窃得被害人何某的电动车电瓶1组,共计价值人民币160元。
4、2014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姚某甲至本市新北区百馨苑20幢乙单元楼道内,从被害人曹某甲停放于此的电动车内窃得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160元。
5、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姚某甲至本市武进区邹区镇邹新花园49幢甲单元楼道内,窃得被害人曹某乙停放于此的豪爵EN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50元。
6、2014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庞某至江阴市申港镇江南花园48幢的一个地下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宋某停放于此的豪爵EN125-2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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