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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刑二初字第0006号(2)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资金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中瑞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承接工程及催收工程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中瑞公司的3笔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9500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销。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中瑞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
1、2011年9、10月份,中瑞公司通过与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公司)合作,以海越公司的名义承接了云南电网公司红河供电局(以下简称红河供电局)下属7座变电站的主变消防装置大修工程。2011年11月29日、30日,红河供电局将预付款合计人民币750000元付至海越公司。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私自制作的代收款证明,以中瑞公司的名义让海越公司将上述工程款中的人民币675000元汇至被告人张某实际控制的常州东方力神吊装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神公司)。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67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销。
2、2011年10月,被告人张某以海越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海越云南分公司)的名义,为中瑞公司从云南金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承接了220KV秀溪变电站主变消防装置大修工程及220KV新平变电站主变消防装置大修工程。2011年12月1日,金恒公司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400000元付至海越云南分公司。2011年12月5日、13日,被告人张某以中瑞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名义让海越云南分公司将上述400000元中的370000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37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销。
3、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以海越云南分公司的名义,为中瑞公司从云南省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建设公司)承接了500KV云南曲靖直流融冰装置管网式干粉灭火系统安装工程。2012年1月16日,火电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付至海越云南分公司。2012年2月2日,被告人张某以中瑞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名义,让海越云南分公司汇款人民币50000元给陈华兰,用以归还其个人债务。此外,被告人张某以中瑞公司收取工程款的名义,于2012年2月7日从海越云南分公司提取人民币50000元、于2月9日让海越云南分公司转账150000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人民币20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开销。
二、伪造公司印章
2011年9月,被告人张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为中瑞公司承接工程期间,在中瑞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找人雕刻了该公司的印章1枚。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因个人需要向蒋宏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在签订借款协议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冒用中瑞公司的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加盖了上述私刻的印章,导致中瑞公司与蒋宏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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