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刑二初字第0006号(6)
一、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28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曰璞
代理审判员 陈元景
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见习书记员 张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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