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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刑初字第00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以戚检诉刑诉(20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甲、张某、刘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剑、被告人管某甲、张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
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管某甲、刘某、张某伙同管某乙、杨少保(均另案处理)至本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延陵东路,盗剪正在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其中被告人管某甲、张某参与作案2起,被告人刘某参与作案1起。
1、2014年7月6日2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张某伙同管某乙、杨少保至本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延陵东路徐窑段358号至366号路灯杆之间,使用自带的洋镐撬开窨井盖后用断线钳剪断通电使用中的路灯电线,致延陵东路23盏路灯熄灭。直至7月23日修复完毕,造成该路段长约800米的道路(包括二个三叉路口和桥梁坡道)夜间无照明。四人共窃得VV5*25电缆线99米,价值人民币6904元,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给王某乙(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4000元,赃款四人平分。
2、2014年8月15日3时许,被告人管某甲、刘某、张某伙同管某乙、杨少保至本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延陵东路鼎诚钢材市场门口348号至354号路灯杆之间,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盗剪通电使用中的路灯电线,致延陵东路23盏路灯和湾城路22盏路灯熄灭。直至8月27日修复完毕,造成该路段长约1400米的道路(包括一个公路与铁路平交道口)夜间无照明。五人窃得VV5*25电缆线70米,价值人民币4847元,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4000元,赃款五人平分。
二、盗窃
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管某甲、刘某、张某至本市天宁区延陵中路9号东坡公园往东至水门桥地段,先后3次使用自带的洋镐、断线钳盗剪景观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471元,后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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