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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戚刑初字第00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5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曾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顾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03年12月30日被罚款人民币1500元;曾因赌博,于2006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赌博,于2010年11月4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1月26日被罚款人民币300元;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以戚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顾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剑、被告人蒋某、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蒋某筹备开赌档牟利,遂纠集被告人顾某及张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蒋某、顾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本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村委前杨村东南角的一个养猪场、武进区遥观镇小王村88号房屋内2次分别聚集曹某、丁某、江某、张某乙(均已行政处罚)等10余人以“斗牛”形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0元。其中,被告人蒋某负责赌档经营、纠集参赌人员等;被告人顾某负责联系赌博地点、联系接送车辆、保管抽头盈利等。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蒋某、顾某等人在本市武进区遥观镇小王村88号房屋内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2000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蒋某、顾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顾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未到庭证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王某乙、王某丙、张某乙、孙某、杨某丙、汤某、郭某甲、刘某乙、曹某、王某丁、郑某、李某、江某、刘某丙、丁某、史某、郭某乙、何某、杨某丁、王某戊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戚墅堰分局潞城派出所民警沈斌、金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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