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戚刑二初字第0044号(2)
二、被告人熊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7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曰璞
人民陪审员 牟卫忠
人民陪审员 卞耀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张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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