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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刑二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溧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2012年7月,曾因销售假药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智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其经营的溧阳市天目路“性趣365”性保健店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性药系假冒药品,仍于店内销售牟利。2014年9月6日,张某在该店内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了“美国持久王”字样产品共计6粒。2014年9月10日,溧阳市公安局与溧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在该店内查获待销售的“美国持久王”、“绿色伟哥”、“速效金伟哥”字样产品共计76粒。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待销售的“美国持久王”、“绿色伟哥”、“速效金伟哥”字样产品依法属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假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经营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天目路41-3号的溧阳市溧城镇芳芳成人用品商店(以下简称“性趣365”性保健店)正式营业。
2014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性趣365”性保健店内,从不正当渠道花费人民币2000余元购进没有正规药物批文字号的壮阳药,其中包括“美国持久王”、“绿色伟哥”、“速效金伟哥”等药品进行销售。
2014年9月6日,张某在该店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购买了“美国持久王”字样产品1盒计6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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