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刑初字第3号(2)
三、被告人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列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已扣除先前被羁押的一个月六天。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段云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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