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溧刑二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溧阳市人,无业,住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夕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采用翻窗、剪断窗枝等手段在本市范围内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香烟等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940元。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仿制苹果5S手机1只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浦某。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采用翻窗、剪断窗枝等手段在本市范围内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香烟等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194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至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主任办公室,窃得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50元。
2、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先后两次至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主任办公室,窃得软中华香烟4条零4包(价值人民币2860元)、南京九五至尊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860元。
3、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至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休息室,窃得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560元)、人民币300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
4、2014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再次至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二楼休息室,窃得人民币10000元、洋河天之蓝白酒4瓶(价值人民币112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120元。
5、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至溧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207办公室,窃得人民币150元、软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50元。
6、2014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曹某至溧阳市溧城镇濑江新村一区1幢一单元601室,窃得被害人浦某仿制苹果5S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200元)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被害人浦某当场抓获。案发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书面“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被害人浦某、宋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王某、钱某、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曹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被害单位溧阳市药品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及被害人宋旭超人民币20290元、退赔被害单位溧阳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人民币145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段云松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郁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