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4)溧刑初字第430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河南省商城县人,无业,户籍地商城县,暂住南京市溧水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震,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夕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辩护人王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马乾隆(1997年7月9日生,已被行政处罚)到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委旧县新街青诚超市,采用遥控器控制游戏机退币的方式,从超市的游戏机内窃得一元硬币364枚,两人得手后欲离开时,被超市店主史某发现,两人不顾史某阻拦,强行离开,后史某呼喊被害人董某将两人拦下,董某上前阻拦时,被告人卢某及马乾隆各拿起1只空啤酒瓶恐吓,后被告人卢某又对董某头部左眼处打了一拳,造成董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卢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震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卢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卢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系转化抢劫,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金额也不大,对被告人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卢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马乾隆(1997年7月9日生,已被行政处罚)到溧阳市南渡镇旧县村委旧县新街青诚超市,采用遥控器控制游戏机退币的方式,从超市的游戏机内窃得一元硬币364枚,两人欲离开时,被超市店主史某发现,两人不顾被害人史某阻拦,强行离开。后史某呼喊被害人董某将两人拦下,董某上前阻拦时,被告人卢某和马乾隆各拿起1只空啤酒瓶对其进行恐吓,后被告人卢某又对董某头部左眼处打了一拳,造成董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1、被告人卢某被群众围住后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被害人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史某、董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吴某、王某的证言,同案人马乾隆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清点笔录,作案工具,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摄影件,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因盗窃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系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震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卢某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作案工具遥控器二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连庚
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
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芮寅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