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刑初字第47号(2)
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三、被告人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4月24日止)。
四、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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