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刑初字第401号(2)
被告人钱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
被告人冯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俐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人民陪审员 乔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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