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云、施鸫,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溧阳市通达加油站站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溧阳市溧城镇花园村委新庄组组长。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1年3月被溧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王老爷”),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溧阳市溧城镇新庄村委村主任。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乙(绰号“棺材”),驾驶员。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乙,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4)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朱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于2014年5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朱某及其辩护人施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15时至2013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钱某甲因与被害人沈某有债务纠纷,在索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甲冒充杨旭峰(欠沈某钱的人)以还钱为由约沈某在常州见面。被告人钱某甲纠集被告人史某乙、王某甲、邹某、史某甲、钱某乙,被告人史某乙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朱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电视塔对面的绿洲咖啡店门口将被害人沈某强行带上车并带回溧阳。后被告人钱某甲、王某甲、邹某、史某甲、王某乙、朱某、钱某乙将被告人沈某轮流看管在本市溧城镇通达加油站二楼办公室、社渚镇振兴南街166号二楼房间、戴埠镇松林附近的山上,为了吓唬被害人,于2013年8月10日晚将被告人沈某绑在山上毛竹上,后被害人沈某挣脱逃跑。期间,被告人朱某采用脚踢、被告人钱某甲、钱某乙采用打巴掌的方式对被害人沈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史某甲、钱某乙于2013年9月2日,被告人史某乙于2013年12月31日到溧阳市公安局社渚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指证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朱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朱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朱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钱某乙、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对被告人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史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钱某甲、邹某、王某甲、王某乙、史某甲、钱某乙、史某乙、朱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钱云、施鸫提出下列辩护意见:被告人钱某甲犯罪动机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被告人钱某甲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与被害人沈某协商,并取得其谅解。建议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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