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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刑初字第313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012年2月6日因赌博被原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500元。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桂强,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施某、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袁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施某、单某均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亦不申请法律援助,均系本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和被告人施某、单某夫妇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靖江市某网络网吧(以下简称“网吧”),后分别于2013年12月间购置8台斗地主赌博机、2014年5月至8月28日购买8台(二组)飞机大战赌博机和4台(一组)火凤凰赌博机放置于网吧一楼,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某负责联系购买和维修赌博机、被告人施某、单某负责清理游戏币、结算营业额、维修赌博机等日常管理,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李某与被告人施某、单某夫妇平分。
2014年8月28日,该赌场被民警查获,扣押赌博机共计20台,并查获赌资人民币3000余元。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施某、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施某、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且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袁桂强律师对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购买并经营赌博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李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尽管未认定自首,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其主动投案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率较小,其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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