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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3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9日因吸毒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被告人王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吸毒,于2014年7月21日被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宋亚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海陵区某小区某幢某室内,容留张某、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陆某、薛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提举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尿检结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其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当庭亦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宋亚梅的辩护意见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容留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动性,主观恶性较低,被告人在泰州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真改造、表现良好,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海陵区某小区某幢某室内,容留张某、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张某、陆某、薛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陆某等人在被告人王某家吸毒的情况,同时陈述毒品是张某提供的。
其是在看守所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提审,在提审的过程中,其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其与张某、陆某等人在王某家吸毒的情况,其被提审的当天是下午3点左右开始,持续了两个小时左右,做了笔录并认了照片。
2.证人张某、陆某的证言,均证实了2014年4月在王某家吸毒的情况。
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前科情况,以及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其中,2013年10月23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泰高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后因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吸毒,于2014年7月21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高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4.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论照片,证实张某、王某、薛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
5.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因吸毒于2014年7月9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
6.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王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王某供述了其吸食毒品的事实。
7.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了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8.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共同证实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对薛某进行讯问时,薛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在王某家吸毒的情况并对王某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在掌握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后至拘留所对王某进行询问,在此期间王某如实供述了其先后2次容留张某、薛某等人在其家中吸毒的事实。
9.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向该局提供的线索仍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10.辨认笔录,证实薛某辨认出王某的情况。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是否成立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具的多份情况说明均对王某的询问笔录中出现的时间差误进行了更正和合理性解释,且情况说明中载明的内容能够与薛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公安机关先行对薛某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时,薛某即已交代了其与他人在王某家中吸食毒品的事实,公安机关在先期掌握了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相关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后至拘留所对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被告人王某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方才交代了其先后2次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王某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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