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宏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初,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通过某网站发布广告,有偿为游戏玩家架设游戏私服,后共同租赁房屋、服务器等,并将二人的QQ号公布于网站便于玩家与其联系,其后被告人孔某亦加入。2012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分别通过预留的QQ与被害人联系,谎称为被害人架设游戏私服,收取被害人汇款后,只提供测试版的游戏私服或置之不理,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中,被告人欧阳某实施诈骗3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082元;被告人张某甲实施诈骗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6900元;被告人孔某实施诈骗3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729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836477的QQ与被害人何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何某向其持有的农业银行蒋某账户汇款合计人民币1899元。
2、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欧阳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836477的QQ与被害人李某乙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李某乙向其持有的农业银行蒋某账户(卡号62×××14)汇款合计人民币2503元。
3、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欧阳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836477的QQ与被害人任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任某向工商银行杨某账户(卡号62×××80)汇款合计人民币2680元。
4、2012年10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247797、3805086的QQ与被害人沐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沐某向农业银行董某账户(卡号62×××17)汇款合计人民币2500元。
5、2012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247797的QQ与被害人宣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宣某向其持有的农业银行严某账户(卡号62×××19)汇款合计人民币4400元。
6、2012年6月25日,被告人孔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3805086的QQ与被害人张某乙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张某乙向建设银行杨某的账户(卡号62×××91)汇款合计人民币2200元。
7、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孔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28527的QQ与被害人徐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徐某向其持有的农业银行董某的账户(卡号62×××17)汇款合计人民币2999元。
8、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孔某通过其使用的号码为485314、6693956的QQ与被害人沙某联系,采取上述手段,骗取沙某向其持有的农业银行董某的账户(卡号62×××17)汇款合计人民币2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退赃款发还给部分被害人沙某、徐某、沐某、宣某、张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李某乙、任某、沐某、宣某、张某乙、徐某、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交易明细,个人网上银行查询,扣押、发还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且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欧阳某、张某甲、孔某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并根据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均可给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欧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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