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2014年7月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鸭章、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林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甲、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叶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34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被告人王某甲自2009年7月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以来,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2012年5月24日、6月30日,在其带队对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厂媒介一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2013年2月22日晚,该车间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朱某乙(女,46岁)死亡及周边单位、群众财产受损。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中共泰州市高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全部赃款。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造成一人死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甲受贿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每次受贿数额较小,且系逢年过节被动受贿,没有造成国家利益损失;被告人在工作中虽有不细致的地方,但与化工厂爆炸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受贿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副科长、科长等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甲、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叶某所送的人民币合计34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9次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迭的人民币2000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8、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门口,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单位,非法收受徐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二)2009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甲7次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6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富彤化工有限公司门口,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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