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泰高刑初字第81号(2)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小区内,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一饭店内,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小区内,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元。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非法收受叶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每逢春节或中秋节,其在家小区门口或由顾某转交,9次非法收受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甲所送的18000元人民币,并在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公司换发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平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关照该公司。另从2009年至2013年期间,每逢春节或中秋节,其在家中、单位办公室等地7次非法收受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叶某所送的16000元人民币,并帮助叶某介绍设计项目,通过专家评审。
2、证人徐某甲(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每逢春节或中秋节,在被告人王某甲家小区门口或由顾某转交,先后9次送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18000元,因为王某甲对其所在的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在换发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平时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比较关照,没有进行过任何处罚。
3、证人顾某(原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将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某甲所送的一个牛皮纸档案袋转交给了被告人王某甲。
4、证人叶某(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至2014年期间,每逢春节或中秋节,其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单位办公室等地先后7次共送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16000元,因为被告人王某甲能及时向其提供高港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的设计信息,还能向化工企业负责人推荐其所在的设计公司承接设计方案。2009年以来承接的一些设计都是被告人王某甲介绍的,这些设计方案审核时都顺利通过。
5、证人朱某甲(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人王某乙(江苏骏佳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证言证实,经被告人王某甲推荐,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叶某负责了两家公司的工程设计业务。
6、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书证证实,在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表上有被告人王某甲的签名,被告人王某甲同意将泰州市天润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换证申报材料上报。
7、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镇江市丹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相关设计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丹阳市化工医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2009年以来,叶某代表丹阳市化工医药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辰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先后与泰州富彤化工有限公司的控制设计、江苏骏佳化学有限公司、泰州市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劳安化工江苏有限公司、江苏明浩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签订了相关工程设计合同,并收到设计费用。
另查明,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交待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办案机关已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共泰州市高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向纪委退出全部涉案款项,纪委已上缴国库。
2、泰州市高港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王某甲受贿案案发情况的说明”证实,高港区纪委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王某甲与泰州市伟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星之间有不正当经济往来,2014年6月12日对王某甲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调查中王某甲除交待其与焦星之间的往来情况,另还主动交待了其收受徐某甲、叶某等人所送钱财的相关经济问题。
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交待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未能就王某甲与焦星等人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查证属实。
二、玩忽职守
被告人王某甲自2009年7月担任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以来,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2012年5月24日、6月30日,在其带队对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该厂媒介一车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排除。2013年2月23日凌晨,该车间在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产品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朱某乙(女,46岁)死亡及周边单位、群众财产受损。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