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泰高刑初字第81号(3)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5月24日和同年6月30日,其根据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在2012年2月批复的《关于同意区安监局2012年度监管监察检查工作计划的批复》及附件,带队对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因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该厂非法对外承包的情况。在对2013年2月23日发生爆炸事故的媒介一车间检查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存放在仓库里的硝酸铈铵、乙腈等易燃易爆危化品,导致发生爆炸事故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造成了后来一人死亡和财产损失的爆炸事故,其负有责任。
2、证人顾某(原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认真审查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有关车间对外承包情况,在2012年5月、6月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对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检查过程中也没有核实该厂对外承包情况,对未生产的媒介一车间的仓库没有检查,未能发现储存的易燃易爆的硝酸铈铵、乙腈等原料及产品。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3、证人徐某乙(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4日,其以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签订承包协议书,其没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染料中间体的资质,其于2011年11月份联系乙腈、硝酸铈铵等生产原料的采购,并将硝酸铈铵、乙腈及生产的ITXO粉末状产品存放在媒介一车间的仓库里。在承包期间,安监部门工作人员没有到媒介一车间检查。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4、证人孙某(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徐某乙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其不能把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承包给徐某乙使用,承包合同没有向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备,但是应该厂2012年1月上报给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表》中,已注明该厂有对外承包的情况。2012年5月24日,王某甲、顾某到该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两人没有检查媒介一车间的仓库。2012年6月30日,王某甲、顾某复查时其不在单位。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5、证人唐某(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的媒介一车间承包给没有安全资质的徐某乙使用,媒介一车间的原料、产品都存放在媒介一车间的仓库里,其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2012年1月上报给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表》中,已经注明该厂对外承包情况。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问过其车间对外承包的情况。2012年6月30日,王某甲、顾某来该厂复查,其在复查记录上签了字。
6、证人谭某(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实,徐某乙在媒介一车间从事化工生产的乙腈等原料存放在媒介一车间的仓库里,其不认识高港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2012年没有接待过安监部门的人对媒介一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7、证人王某丙(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3月被徐某乙聘请负责媒介一车间的生产调度,媒介一车间生产的ITXO的原料一直都在媒介一车间的仓库里。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8、证人戴某(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ITXO生产结束后,成品和未用完的乙腈、硝酸铈铵等原料就存放在媒介一车间的仓库里,打开仓库就能看到,2012年5、6月,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孙某没有让其打开仓库给相关单位的人员检查。2013年2月23日在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媒介一车间发生的爆炸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厂房倒塌、设备损坏。
9、证人胡某(山东省威海佰德信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徐某乙通过电话向其公司订购危险化学品硝酸铈铵,其公司将硝酸铈铵托运到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
10、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与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证实,2011年12月24日,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将部分车间承包给姜堰市嘉晟化工有限公司。
11、2012年1月15号泰州市新星染料化工厂报告的《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表》证实,报告内容中的“是否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管理责任”,以及“是否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并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安全交底”,落实情况中注有“是(车间承包)”,该厂存在车间对外承包的情况并上报给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