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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刑初字第81号(5)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退出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华 涛
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
人民陪审员  仇春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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