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高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科员。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纳税评估三科科员。2013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薛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查某(已判刑)在无实际出资能力情况下,成立江苏绿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绿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业和商业,验资完成后即抽离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2011年5月,绿盾公司以商业企业向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下称国税分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分局安排凌某、薛某负责实地查验。被告人凌某、薛某在没有核查是否设置会计账册的情况下,出具了建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意见。同时,在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于5月31日出具核查报告,认定绿盾公司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6项实地核查内容。2011年7月15日,绿盾公司向国税分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同月18日被告人凌某、薛某在网上操作流程中审核同意,致使绿盾公司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每月可领取25份十万元限额增值税发票,并后续获得月供140份发票增量审批。
2011年9月至11月间,李某(已判刑)从查某处接管后,以绿盾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合计人民币5556796.72元。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的工作人员周敏、潘怀(均另案处理)在对新设立的绿盾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也负有一定责任。立案前,绿盾公司缴纳税款人民币109324.61元,国税部门已追回税款合计人民币1301388.21元。
被告人凌某、薛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企业缴纳罚款、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871271.17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凌某、薛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凌某、薛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查某(已判刑)在无实际出资能力情况下,成立绿盾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业和商业,验资完成后即抽离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元。
2011年5月,绿盾公司以商业企业向国税分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该分局安排凌某、薛某负责实地查验。被告人凌某、薛某在没有核查是否设置会计账册的情况下,出具了建议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意见。同时,在未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于5月31日出具核查报告,认定绿盾公司符合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6项实地核查内容。2011年7月15日,绿盾公司向国税分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同月18日被告人凌某、薛某在网上操作流程中审核同意,致使绿盾公司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每月可领取25份十万元限额增值税发票,并后续获得月供140份发票增量审批。
2011年9月至11月间,李某(已判刑)从查某处接管后,以绿盾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7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合计人民币5556796.72元。立案前,绿盾公司缴纳税款人民币109324.61元,国税部门已追回税款合计人民币1301388.21元,相关企业缴纳罚款、滞纳金合计人民币1871271.17元。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港分局的工作人员周敏、潘怀(均另案处理)在对新设立的绿盾公司进行检查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也负有一定责任。
被告人凌某、薛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凌某、薛某主体身份、工作职责方面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调取的《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税收执法证证实,凌某、薛某为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工作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设置情况说明、办税大厅涉税事项分工证实,凌某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新办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调查等。薛某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百万元限额资格调查以及分局交办的其他临时事项等。
3、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凌某、薛某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证人陈某甲(女,泰州国税局第二分局税源三科科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8月20日,凌某和薛某是办税大厅基础岗的工作人员。他们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检查、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现场检查等工作。他们两个人一起到现场检查,两个人都要对检查的结果负责,他们都要在检查表上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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