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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刑初字第175号(2)
5、被告人凌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4月至2012年8月,其在泰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办税服务厅工作,主要负责整个高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调查和新办企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调查。这两项工作都是其和薛某一起负责的。
6、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至2012年8月,其在泰州市税务局二分局办税大厅工作。服务大厅的主任陈某甲明确,其跟在凌某后面一起做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调查和新办企业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调查工作。因为按照规定到企业调查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其负责的实地查验、实地核查工作,属于分工表中分局交办的其他临时事项。其和凌某一起到现场进行检查时没有分工,应当是共同负责。
(二)被告人凌某、薛某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国税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流程(试行)》证实,国税部门关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
2、绿盾公司《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泰州国税二增值税认定税通(2011)1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凌某、薛某二人共同出具了绿盾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中查验意见:“绿盾公司经营地址为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工业园区,有场地、有租赁手续,财务人员2人,符合认定条件,建议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验意见有凌某、薛某两人的签名。
3、绿盾公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核查意见报告书》、泰州国税二许受字(2011)229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票领购使用资格申请审批表》证实,凌某、薛某二人共同出具绿盾公司《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核查意见报告书》内容为: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等项目均划“是”,并且在核查报告中载明“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意该企业使用单张十万元限额的增值税发票,月供25份,采取共享系统代开发票”。核查报告上有凌某、薛某两人的签名。
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提取的泰州市国税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系统中的电脑截图证实,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凌某在网上操作流程中填报了对绿盾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调查意见,截屏显示调查人员为凌某、薛某;2011年7月18日,被告人凌某在网上操作流程中填报对绿盾公司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调查意见,截屏显示调查人员为凌某、薛某,均予以通过。
5、证人陈某甲(女,泰州国税局第二分局税源三科科长)的证言证实,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实地查验的具体项目;同时还证实纳税人申请最高限额行政许可,税务检查人员实地核查时检查的项目远远多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查验时检查的项目。
6、证人殷某(男,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政府财税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凌某和薛某到过顺达五金加工厂就一次,是对绿盾公司一般纳税人认定核查时,其和蔡某陪凌某、薛某二人看的顺达五金加工厂西边的厂房里的办公室,办公室里面除了两张桌子,还有电脑,其他什么都没有,电脑是前面公司留下来的,现场没有任何账册,凌某、薛某也没有提出来要看账册,也没向其提出要建账册的事情。
7、证人蔡某(男,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黄河村经济合作社副主任)的证言证实,绿盾公司在白马镇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就是空挂在顺达五金加工厂的。绿盾公司老板查某自己聘用了一个会计叫黄某。当时为了帮助绿盾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就借了镇政府财政所会计陈某乙和审计科会计张某甲两人的会计证作为申报资料。绿盾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过程中,高港国税局的凌某和薛某来的。当时其跟殷某一起带着他们到顺达五金加工厂看的。高港国税局的检查人员当时没有检查绿盾公司的账目,也没提出要看什么账册,他们两人到顺达五金加工厂就这一次。
8、证人查某(男,绿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其注册成立了江苏绿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是由代理公司的老板帮其定了挂在白马镇的。绿盾公司办理一般税务人资格的时候,高港国税局的工作人员没有要求去查看公司财务或者账册。几个月之后其把公司转给李某,到其把公司转让给李某,绿盾公司都没有建账,也没有找会计。
9、证人李某(男,绿盾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证言证实,绿盾公司是其朋友查某注册的,2011年9月份,其让查某把绿盾公司给其用,但是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其就把绿盾公司拿过来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某将绿盾公司交给其时,只是将绿盾公司一套注册手续包括印章交给其,其他什么都没有,也没有账册。
10、证人黄某(女,泰州市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查某对其说他要注册公司,问其能不能把会计证和身份证借给他用一下,其就把其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证复印件提供给他了。其从来没有为绿盾公司做过账,也没有在绿盾公司工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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