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泰靖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4)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科臣,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18时55分左右,被告人程某持××号A2型驾驶证,驾驶经检测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牌号为苏M×××××东方红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至本市江平路斜桥镇江平村汪家埭路段时,因其越过双黄实线左转弯借道通行过程中违反交通信号指示,对路况疏于观察,未让所借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导致其车右后部与由袁某乙驾驶的牌号为苏M×××××天马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前部发生碰擦,致袁某乙及其所驾摩托车后座坐乘员王某及王某所抱袁某丙倒地后分别受伤,其中,袁网金颅脑损伤、袁某丙颈髓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程某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袁某乙、袁某丙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袁某乙、袁某丙的近亲属人民币2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22受理单,证人毛某、袁某甲、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袁某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民事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程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缪琴奇
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季轩羽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