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刑初字第384号(2)
8、证人石某(时任农机局局长)的证言证实,成XX具体负责五金厂破产清算工作。2006年10月,其根据成XX的要求,同意将农机局下属破产企业靖江市亚力王电机厂从广东阳东县交通局执行到的债权180000元中的108000元汇至五金厂破产清算组账户,用于五金厂清算。按照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结束后的结余款应当上缴至农机系统清算组账户,由局领导研究决定如何使用。其在任农机局局长期间,曾以项目资金名义将部分公款存放在农机公司,其离任时,农机局还有几万元公款存在农机公司,该情况成XX也是清楚的。
9、证人罗某(时任农机局副局长、局长)的证言证实,五金厂的破产清算工作由成XX负责,成XX未向其汇报过五金厂资金收支情况,也没有汇报过转账108000元至农机公司的情况,按照规定,清算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允许有其他用途,清算结束后,多余的资金应上缴至农机系统破产清算组或农机局。
10、证人朱某甲(原五金厂破产清算组成员)的证言证实,为了便于对清算过程中的资金管理,五金厂清算组在农业银行开设了两个银行账户,分别是:五金厂10×××23、五金厂清算组10×××51。该两银行账户不受农机系统企业破产清算组监督管理,由其保管。其根据成XX的要求接收和支出资金,五金厂10×××23账户于2006年11月9日、11月14日分别收到法院执行款95000元、108000元,2007年2月27日,支出83000元缴农机系统企业破产清算组入账,2007年3月20日销户,余额128671.79元转至五金厂清算组10×××51账户。同日,10×××51账户转账108000元至农机公司。其工作是根据当时具体负责五金厂清算的成XX的安排,不清楚成XX为何让其将108000元转账至农机公司。按规定,清算组的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允许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11、证人黄某、刘某(五金厂清算组成员)的证言证实,成XX具体负责五金厂清算工作,农机系统企业破产清算资金的收支统一由靖江市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并记账,其等负责将农机局下属的企业破产清算组提交的资金收支手续报会计核算中心记账。下属的企业破产清算组在银行设立的临时银行账户不受农机系统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由各清算组管理使用。
1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其根据成XX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08000元的收条,证明该款由农机局用于插秧机培训、推广、调试、维修、服务等存放在农机公司账户。2013年的一天,其曾与成XX相约一起至陈某的住处催要各自借给陈某的借款。
13、证人周某甲(农机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04年、2005年农机局以秸秆还田项目经费等名义分别付款130000、40000元至农机公司,2007年3月,成XX从五金厂破产清算组账户上转账108000元至农机公司。农机公司与五金厂没有任何业务和经济上的往来。2008年2月,成XX到其公司,要求将农机局存放在其公司的钱借给靖江市志盛商贸有限公司经理陈某。经其找农机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农机局尚余140425.15元在其公司。其将该余额告诉了成XX,成XX同意将其中的140000元借给陈某,后陈某出具了借款140000元借条,经成XX签字后,其让公司出纳会计朱某丙支付了140000元给陈某。其认为该140000元系农机局所有,不是公司的钱,成XX有权处置该款。
14、证人朱某丙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五金厂破产清算组汇给农机公司108000元,当时周某甲对其说是农机局先放在这里的。至2008年2月,农机局存放于农机公司的资金为140452.15元。2008年2月20日,经成XX同意,陈某的妻子周某乙从农机公司取走了农机局存放在农机公司的140000元。当时是周某甲拿了一张陈某打的140000元借条,上面有成XX的签字,让其查查农机局有没这么多钱在账上,其提出借条是圆珠笔写的,不好记入凭证,要求重新用水笔写借条,同时其也查了农机局有140000元多存放在农机公司账上,后来周某甲又给其一张陈某用水笔写得借款140000的借条,周某甲也在借条上签字的,其将圆珠笔写的借条作为水笔写的借条的附件一起记入凭证。
15、证人陈某、周某乙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陈某因靖江市志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需要,向成XX个人提出借款十几万,后成XX同意借款140000元,约定月息1分。陈先出具了圆珠笔借条,并让妻子周某乙持借条找成XX办理借款事宜,后成XX提出要周某甲在借条上签字,陈就按原来的日期用水笔重新写了一张140000元的借条,周某甲在上面签字。后周某乙拿到140000元,并将该款存入其农业银行卡内。该140000元是向成XX个人所借。后成XX多次催要,其陆续归还了60000元给成XX,期间还支付了利息16000元,余款80000元至今没有归还。之后成XX也催要过多次,其中一次与朱某乙一起,其没有能力归还。
16、被告人成XX的供述证实,其对想得到从五金厂转到农机公司的108000元及农机局放在农机公司的32000元的故意供认不讳。并供述,因为2008年春节后石某、罗某调动,其当时是副局长,主持农机局的工作,如农机局有钱放在农机公司,其是有权处置的,所以提出将存放在农机公司的钱借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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