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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刑初字第0474号(2)
二、公安部门未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8000元,在查明被告人陶某财产下落后予以追缴,发还给受害人孙某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章 美
审 判 员  徐辉云
人民陪审员  胡晋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沁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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