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环刑初字第0002号
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圣、代理检察员何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周某于2012年任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期间,在分别带领工作人员轮流负责过船长江口门执勤点现场监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品运输船舶进行检查,均未能发现未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且长期违章靠泊在董某码头附近新浦公司管架桥下禁泊区的外省籍危险品运输船舶“赣抚州化268号”,亦没有发现该船未办理2011年、2012年年度检验且船舶国籍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等证书已于2011年11月过期的情况,致使该条低质量的外省籍危险品运输船舶在2012年4月至11月开展的泰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未被按要求驱离出泰兴市水域,且未能对该船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在此期间,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戴某甲等人对该船舶进行改装,并通过该船舶过驳危险废物至河内,或利用该船舶作掩饰,共计向如泰运河偷排危险废物15564.835吨,造成严重水体污染。2012年12月19日后,江苏卫视公共频道以“泰兴疯狂槽罐车工业废酸偷排长江连续多年”等为题对偷排废酸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连续跟踪报道,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程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调取的程某、周某个人档案资料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周某身为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但均辩称,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对危险品运输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未予重视,未与相关部门形成联合执法机制,致使他们按照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布置的任务按部就班地工作,对危险品运输船的停泊、作业监督管理不够,造成戴某甲等人利用停泊在所辖水域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向所辖水域偷排从化工企业收集的废酸,致使所辖水域严重污染,他们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程某、周某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对水资源环境污染的防治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被告人程某、周某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2007年11月12日被泰兴市交通局任命和聘任为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分别带领工作人员轮流在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对所辖水域的危险品运输船舶停泊、作业和水域环境及重大违法事件进行巡视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实其系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副所长,主要负责带队对辖区内通航水域进行巡航巡查和水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泰兴海事所辖区根据任务量的不同区分过船组和城区组,过船组的辖区范围是在如泰运河过船闸向西至江边水域,东界至过船闸的水闸和船闸,西界至如泰运河上的滨江大桥。城区组的辖区范围是从过船闸向东至河失。其所在组每月上半月在过船组执法,下半月在城区组执法。周某所在组每月上半月在城区组执法,下半月在过船组执法。新浦公司管架桥是在过船闸西边的董某码头和交运公司码头西侧,在滨江大桥东边,属于其所在过船组巡航水域范围之内。他们日常巡航主要包括对进出水域船舶的报港签证,对岸边靠泊船舶的安全检查,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是执行国家、省和泰州市的相关巡航管理规范,这些文件对他们巡航的内容有具体的要求,他们日常巡航时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巡航时对靠泊的船舶要检查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的有效性,检查靠泊船舶是否留足值班人员,检查船舶停靠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碍航行、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港签证。对危险品运输船检查频次要比干货船高,要检查危险品运输船是否具有危险品运输申报单、船舶申报单,是否按照规定显示危险品信号。对从事水上过驳危险品,要向海事部门申报,他们要对过驳过程进行监装监卸,主要是防止过驳过程中危险品泄露造成水体污染。在日常巡航中对桥梁附近水域桥梁下方严禁靠泊船舶,如果发现要登船进行检查,并将靠泊船舶驱离。其不知道新浦管架桥河两边设立了禁泊区的指示牌,他们在日常巡航中也没有注意到过,交通局和海事处也没有告知他们巡航人员管架桥下设立禁泊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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