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环刑初字第0002号(3)
6、侦查机关调取的泰兴市交通局泰交发(2007)110号《关于唐余兵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泰交发(2006)86号《关于戴长伯等同志聘任职务的通知》、《干部履历表》、《泰兴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地海事(2010)4号《关于明确辖区海事所、点管辖水域以及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证实泰兴市交通局分别于2006年12月6日、2007年11月12日聘任周某为泰兴地方海事所副所长、任命程某为泰兴地方海事所副所长;泰兴市地方海事处于2010年1月30日行文明确泰兴海事所管辖水域是:(1)如泰运河即过船至河失新曲河;(2)古马干河即两泰官河交叉口向东至南新新曲河口;(3)新曲河即河失至北新;(4)两泰官河即泰兴至古马干河交叉口;(5)七圩港、焦土港、天星港;(6)羌溪河。
7、侦查机关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证实该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受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及有关作业向内河水域排放的任何可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8、侦查机关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列》,证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的规定处罚。
9、侦查机关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江苏省地方海事系统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关于明确泰兴市地方海事处相应负责人和工作岗位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泰兴海事所人员行踪一览表》,证实省地方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省地方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各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各县(市、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巡航工作。巡航工作职责:(1)督促船舶遵守航行、停泊、作业的有关规定;巡视检查水域通航状况、航标情况、航道变迁情况等。及时上报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碍航物,并采取相应措施。(2)检查水域内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在核定水域内作业,是否按规定显示信号,施工船舶及过往船舶执行航行通(警)告情况。(3)巡视检查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的污染行为,对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4)维护所辖水域内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施工作业区、桥区、油区、事故多发区等重点水域的正常航行秩序。(5)对不服从管理的船舶实施登船检查,对违反海事管理规定的船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6)完成上级交办的专项整治,同意执法和协助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等其他工作。巡航执法人员职责:(1)严格按照巡航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开展巡航工作。(2)掌握辖区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状况,依据处罚权限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超出权限的违法案件,按规定上报,并尽可能收集相应的证据。(3)及时处理巡航中发生的应急事件。(4)如实填写巡航工作记录。(5)巡航结束后立即将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有关职能部门。各巡航区段在巡航工作遇到下列情况,应首先以口头快报,事后以工作简报或航行监督快报表等形式报告市地方海事局和省地方海事局:(1)发现重大违法事件、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交通事故。(2)发现上级机关要求协查的船舶。(3)严重影响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情况。(4)巡航船(艇)参与有关搜救、清污工作。黄某对泰兴海事所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实施辖区水域巡航巡查工作,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确保航道畅通,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并对签证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申报,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调处案件档案整理、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周某、程某协助黄某负责泰兴海事所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受所长委托代行所长岗位职责,并对其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周某、毛奇平、雍某、鞠昌峰每月上半月在泰兴城区巡航巡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下半月在过船口门执勤点现场监督;程某、王庆生、杨冬林、蒋某每月下半月在泰兴城区巡航巡查及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上半月在过船口门执勤点现场监督。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