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泰环刑初字第0002号(4)
上述证据,侦查机关取得的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证明本案事实,经被告人程某、周某质证,被告人程某、周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程某、周某在依法履行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王某于2008年购买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并自2008年7月13日至2011年5月8日间在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报港签证,进入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水域。王某于2011年初未向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备案将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出售给了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甲,并停泊至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泰兴市超盛贸易有限公司码头;戴某甲伙同姚某利用危险品运输车辆将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有限公司收集的尾气吸收液过驳仓储至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船舱内,并销售给盐城市羽翔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市羽翔化工有限公司雇佣船号为苏盐化888号危险品运输船自2008年5月9日至2012年6月26日间在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报港鉴证后进入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泰兴市超盛贸易有限公司码头,并与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被告人程某、周某在任职期间内对所辖水域进行巡视检查过程中,未对戴某甲伙同姚某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和未经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批准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进行巡视检查,并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19日间发现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所停泊的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水域严重污染后,未进行初步调查,未首先以口头快报、事后以工作简报或航行监督快报等形式报告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州市地方海事局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致使泰州市地方海事局、泰兴市地方海事处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在泰兴市辖区水域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未能发现并将停泊在如泰运河过船闸至入江口门航道泰兴市超盛贸易有限公司码头的外省籍低质量的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强制驱离泰兴市管辖水域;致使泰州市江中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甲伙同姚某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指使驾驶员张某甲、杨某、周志伟分别驾驶牌号为苏M×××××、苏M×××××、苏M×××××的危险品运输车,由押运员戴某乙、戴某丙、鞠某将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运出的尾气吸收液15564.935吨运输至如泰运河泰兴市超盛贸易有限公司码头,并通过已经戴某甲、姚某改装的停泊在上述码头的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排放进入如泰运河,严重污染水体。
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戴某甲等人从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润鹏化工有限公司收集的尾气吸收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实赣抚州化268号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11月2日到期,该船是江西省的,在2012年期间应当属于低质量的外省籍危险品船舶。其在负责过船组巡航过程中,每天都要到辖区水域进行巡航,泰兴市超盛贸易有限公司董某码头是沙石码头,按规定不能停靠危险品船舶,其也没有想到董某码头会停泊危险品运输船,因此在日常巡航工作中及根据泰州市的统一部署于2012年4月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没有发现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停泊在董某码头。其不知道新浦管架桥河两边设立了禁泊区指示牌,如果发现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停泊在禁泊区,因该船属于低质量的外省籍危险品船舶,应当进行强制驱离。其在过船组巡查时,这一片水域的水质一直不好,2012年水质比以前更差,闻到刺鼻的味道,水色发红发黑,其认为是开发区企业偷排的污水,没有想到通过船舶排污,所以就没有对船舶进行排查。江苏卫视于2012年12月19日曝光停泊在董某码头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偷排工业废酸后,泰兴市地方海事处通知泰兴海事所的全体人员开会,其才知道有人利用该船作掩护往如泰运河倾倒盐酸,曝光是下半月,是周某组在过船巡查,后来到董某码头进行检查并没有发现该船舶。其在日常工作中确实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在日常工作中还是沿袭过去的老做法,没有完全按工作规范进行认真履职,其如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履职,应该能够发现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并依法将该船劝离或者强制驱离其所巡查水域,就不可能造成有人利用该船作掩护明目张胆地向河里倾倒盐酸。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