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泰环刑初字第0002号(5)
2、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实赣抚州化268号船《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分别于2011年4月30日、11月2日到期,该船是江西省的,不符合载运危险品的要求,其应当对该船进行查扣、强制驱离、进行处罚并强制检验。泰兴市于2012年4月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整治过程中,其没有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运输船进行全面检查,其只是按照统一布置对辖区交运公司码头以东临时锚泊等待到外江河码头装卸的几条危险品运输船进行了检查和驱离,其他码头的危险品船舶没有进行检查。其在日常巡航中对瑞和化肥厂码头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检查得比较多,对于其他地方的危险品运输船也应当检查,其没有检查董某码头有没有停泊危险品运输船。江苏卫视于2012年12月19日曝光戴某甲等人利用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作掩护向如泰运河倾倒盐酸的视频后,其才知道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停泊在董某码头。其如果日常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巡查,将工作做实做细,工作机制再完善一点,就可能发现停泊在董某码头的危险品运输船,如果早发现,依法进行强制驱离,就不可能造成戴某甲等人利用该危险品运输船作掩护偷排盐酸污染水体的严重后果。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兴市地方海事处处长,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在2011年度共6次向泰兴市海事处进行报港,并缴纳了港务费。该船自2012年以来一直停靠在董某码头,没有进行营运,其处在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检查的过程中都没有发现该船,如果发现该船,对于这种外省籍危化品船只,海事部门应强制驱离。其处永安执法点负责人陈卫兵于2013年2月6日告知其有1艘危化品船舶停泊在永安执法点辖区,怀疑是与槽罐车联合偷排盐酸的船,其处永安执法点就派人到该船和停泊的码头走访,并以张贴告示和请码头业主转告的方式,要求该船船主及时与海事部门联系,永安执法点又于2013年2月22日、2月25日在该船上张贴告示。环保局郭建于2013年2月27日电话告知其赣抚州化268号危化品船上装载了废酸,其经过核查,没有发现该船装载废酸。其于2013年2月21日21时许接到泰兴市交通局副局长栾凯的电话,称公安、环保部门在古马干河查扣了1艘偷排废酸的船,要求其处到现场配合处理,泰兴海事所8人赶到现场,将海巡艇停泊在赣抚州化268号危化品船旁边进行守候,经多方协调,其处于2013年2月21日16时许将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扣押至泰兴市老航道站码头,并解除了该船动力。
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兴市地方海事处泰兴海事所所长,泰兴海事所管辖的码头有董某码头、交运码头、港区码头、顾荣碗码头、瑞和集团码头、华扬集团码头等。根据他们调查,王某于2010年购买了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运输船,并于2011年5月将该船挂靠在江西省抚州市航运有限公司,从他们的签证系统查询可以看出,该船于2011年4月7日至5月8日在他们所报港签证6次,每次缴纳36元港务费,自2011年5月8日后再没有进行报港签证。王某后来将该船出售给戴某甲,戴某甲将该船一直停泊在董某码头,直到2012年12月19日之后转移至古马干河。其所平时对辖区码头进行安全检查,除华扬集团码头和港区码头曾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外,其它码头均没有资质。其所于2012年根据泰州市地方海事局泰地海事(2012)12号《泰州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对在泰兴市载运危险货物的外省籍低质量危险品船舶一律劝离或者强制驱离泰兴市管辖水域,其所在整治活动中没有发现赣抚州化268号危险品船舶停泊在其所辖范围内。事实上,该船舶如果营运,必须进行报港签证,其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能够发现该船;如果不营运,一直停靠在码头,其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也应当巡查发现;其所在2012年专项整治活动期间,也对董某码头进行了多次检查,均没有能够发现该船;这说明其所日常监管工作做得不到位。泰兴市海事处李某甲处长于2012年12月4日电话要求其所立即在巡航巡查中重点关注如泰运河长江口门段北岸停泊危险品船的运营、报港和装卸情况,李某甲处长于2012年12月25日上午安排其和张继荣、许建国到长江口门突击检查有无船舶私装危险品情况时,发现有危险品槽罐车向危险品船舶私装危险品后,即向泰兴市环保局通报,其所对危险品船舶教育后予以驱离。泰兴市市委常委黄红旗于2012年12月25日下午召开危险品运输整治专题会议,泰兴市地方海事处于2012年12月27日召开海事所全体人员会议,明确泰兴海事所强化对长江口门的巡航巡查,发现由道路运输转为水路运输污染环境的行为迅速移交给泰兴市环保局处理。泰兴市海事处于2013年2月21日21时许接泰兴市交运局负责人电话,称公安、环保部门在现场查获1辆槽罐车向古马干河永安洲段偷排废酸,有船舶参与偷排,泰兴市海事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现场船舶船号为赣抚州化268号,其所经请示泰兴市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2月22日将该船扣押至泰兴市公安水警大队。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