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0341号(2)
1、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8月11日,以其个人借款的名义,挪用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人民币100万元,准备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泰兴市隆源蔬菜发展有限公司注册验资使用。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11月6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100万元中的85万元后,将其中人民币15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泰兴市昌安水工市政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并分别于2008年11月12日、2009年1月24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8万元、7万元。
2、被告人张某甲于2009年7月6日,以其个人借款的名义,挪用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人民币8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验资使用。被告人张某甲于2009年7月31日以桥梁结账款归还挪用的人民币8万元。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1月21日,以其子张某乙借款的名义,挪用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人民币18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和支付工程款。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3月27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18万元。
4、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2年4月27日,以泰州隆昌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蒋某乙借款的名义,挪用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人民币10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和支付材料款。被告人张某甲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2014年4月16日归还挪用的人民币2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12万元。
5、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9月27日在新街孔叶桥工程个体包工头王某甲向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借款人民币35万元的借条上签署意见,并转呈泰兴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泰兴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泰兴市乡镇水利站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于2012年9月28日将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公款人民币35万元汇入王某甲个人银行账户,王某甲于2012年9月29日将泰兴市水务局审批同意的借款人民币35万元交被告人张某甲实际控制的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购买该公司实际承建的孔叶桥工程所需建筑构件和材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5日、5月28日通过王某甲个人银行账户汇款至江苏泰滨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用以偿还以王某甲名义所借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的人民币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供述到:(1)其于2008年8月11日,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挪用其站公款人民币100万元,准备用于其与张建东合伙成立的泰兴市隆源蔬菜发展有限公司注册验资使用,后来并没有使用该笔资金用于泰兴市隆源蔬菜发展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其将该笔资金用于其注册登记的泰兴市昌安水工市政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2)其于2009年7月6日,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挪用其站人民币8万元,用于其筹建泰州市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验资;(3)其于2012年1月21日,以其子张某乙借款的名义挪用其站人民币18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泰州市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和支付工程款;(4)其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4月27日、11月8日,以泰州市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蒋某乙借款的名义分别挪用泰兴市新街水利站人民币10万元、2万元、20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泰州市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使用;(5)其于2012年9月28日,以个体工程承揽者王某甲借款的名义交泰兴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审批,挪用其站人民币35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泰州市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兴市水务局主任科员,2011年至2014年分管乡镇水利站和财务审计,各乡镇水利站2012年以前系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2年以后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各乡镇水利站站长征求各乡镇党委的意见后,由泰兴市水务系统党委任命。各乡镇水利站2012年以前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均由各水利站站长负责,泰兴市水务局于2012年以后组建结算中心,将各乡镇水利站的资金、账目统一收归泰兴市水务局管理,对各乡镇水利站实行报账制,各水利站站长只有权批报5000元以下的费用,对于大额开支必须书面汇报,先经泰兴市水务局水管处审核,经其审批后方可列支。各乡镇水利站的资金原则上是不可以外借的,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借资金,各水利站必须出具书面报告,经水管处审核后,再报局一把手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借。泰兴市水务局于2012年对各乡镇水利站资金账目进行审计,发现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有80万元左右的资金违规外借,张某甲向其报告该外借资金是镇党委书记黄宗岳、镇长何文军协调外借的,其就要求新街镇党委、政府出具书面报告予以说明。后因新街镇党委、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追回了外借资金,泰兴市水务局未对张某甲作出任何处理。张某甲于2012年9月27日告诉其新街水利站下属的水利施工队承接了1个工程,需要资金购买材料,申请借用资金,其考虑到新街水利站下属施工队赚取的利润亦归新街水利站,其有权审批水务系统内部资金外借,其就叫张某甲完善借款手续后交其审批。后来张某甲持王某甲出具的35万元借条向新街水利站借款,已经水管处何某审批同意借款,其认为王某甲应该是新街水利站临时聘请负责施工的人员,其就审批同意外借王某甲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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