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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刑初字第0341号(4)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兴市新街镇水利站工程员,2010年新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是由其站组织实施的,其站将工程分包给蒋保前、杨建华、徐新圣、夏维康、李余华、王某甲等人具体实施。张某甲于2011年7月告知其其站不能承揽2010年新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该工程款不能存入其站账户上,要求其到新街信用社办理1张个人存折交其站会计匡某使用,专门用于2010年新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款的收支,其按张某甲的要求办理了1张存折交给匡某,匡某每次从该存折上付款,其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匡某。
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父亲张某甲于2009年注册成立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虽然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经营主要是其父亲张某甲和堂兄张建东,项目经理有张建东、蒋保前、施怡、张建林、夏文,会计杨瑞勇,职工有蒋某乙、王某甲、张吉宁、刘世春、徐新圣、叶玉生、季兆勇、杨建华、李玉华,前几天,张建东和蒋某乙告知其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新街镇水利站借过款,其不清楚其父亲张某甲从新街水利站借款多少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新街镇水利站2010年农业开发项目工程账中2012年1月21日加盖其个人印章的借条是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缪某借的,其不清楚。
10、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乙,实际经营管理都是张某乙之父张某甲。张某甲于2012年3月13日以其个人名义向新街镇水利站借款10万元,用于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其于2014年4月15日从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取10万元偿还给新街镇水利站;张某甲于2012年4月27日叫其出具了1张2万元的领款单给新街水利站,其没有经手钱,该款于2012年10月17日已偿还,其也不清楚;张某甲于2012年11月8日要求其出具了1张20万元的借条从新街镇水利站借款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于2013年2月3日从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取20万元偿还给了新街镇水利站。
11、证人缪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系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泰州隆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遇到资金短缺,张某甲就叫其和蒋某乙到新街水利站找会计匡某借款。张某甲于2012年1月21日叫其到新街水利站借款18万元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以张某乙的名义出具借条,加盖了张某乙个人的印章,其拿该借条交张某甲审批后,找匡某付款;张某甲于2012年3月至11月3次以蒋某乙的名义分别向新街水利站借款10万元、2万元、20万元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其于2013年7月离开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还有2万元和10万元的借款没有偿还;孔叶桥工程是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的,后来于2012年9月分包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承建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张某甲让小包工头王某甲到新街水利站借款35万元,王某甲从新街镇水利站会计匡某付款35万元后汇入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用于购买孔叶桥工程的材料。
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其跟在张某甲后面承揽农村小桥工程,孔叶桥工程是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中标,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将工程包净工给其施工,施工材料均由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于2012年8月6日到孔叶桥工程开工,张某甲叫其于2012年9月27日出具向新街镇水利站借款35万元的借条交给匡某会计,新街镇水利站会计匡某于2012年9月28日将35万元汇入其个人存折上,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会计缪某于2012年9月29日将35万元从其个人存折上付走,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过了2、3天将孔叶桥工程所需空心钢板运送到工地。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中标孔叶桥工程后,张某甲带其到江苏国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其在合同上代表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名,后来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王某甲具体负责实施。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将大部分工程款汇入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乙的银行卡上,有一部分汇入其个人的银行卡上,其按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张建东的要求将汇款用于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等,余款上交到泰州隆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
1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江苏国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公司于2012年中标泰兴市水务局招标的孔叶桥工程,中标后因施工矛盾较大,新街镇水利站站长张某甲主动带刘某到其公司要求具体承揽孔叶桥工程施工,经其公司研究决定将孔叶桥工程交刘某负责施工,其公司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其公司中标过新街镇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因施工矛盾较大,新街镇水利站站长张某甲找到其公司表示愿意承揽该工程,其公司将部分中标的工程交新街镇水利站实施,并收取新街镇水利站2%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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