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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刑初字第0486号
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裁缝。被告人陈某甲曾因本案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收缴第G47968520号中国普通护照,于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玲、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持户口簿,以补办其妹陈某乙身份证为名,至泰兴市公安局办理了照片系陈某甲、姓名和信息系陈某乙的身份证。2006年,被告人陈某甲持冒领的身份证至泰兴市出入境管理科骗领了号码为G18769234的护照。2007年9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持该护照共出入境7次,其中出境4次,入境3次。后因该护照过期,被告人陈某甲于2010年至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换领了号码为G47968520的新护照。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持换领的护照共出入境5次,其中出境2次,入境3次。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甲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存根)、接待、受理申请记录表、外派劳务项目说明、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证人陈某乙的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文件检验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甲偷越国(边)境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含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婧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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