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崇刑初字第03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无锡市灏艺网盟仙踪网吧网管。被告人郝某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2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同月11日被该分局撤销行政处罚。2014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崇检诉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于2014年2月1日15时许,在无锡市灏艺网盟仙踪网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滕某发生争执后,用脚踢踹滕某,致使滕某左肘尺骨冠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滕某所受的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的陈述、无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的身份事项。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胡健蕾
审 判 员  许正平
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黎 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