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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二初字第045号(2)
二、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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