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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31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江阴市北国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静仁,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甲(被告人丁某之妻),江阴市北国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朱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周静仁、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先后伪造了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共计20份,进而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5612.05元。其中被告人朱某甲帮助丁某在上述伪造的事故认定书上冒充当事人签名,共计19份,参与骗取理赔款共计人民币64748.05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单位。被告人丁某、朱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收集或者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修理费发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授权书、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赔付支付信息浏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报案材料,证人高某、周某、肖某、陆某甲、秦某甲、张某、颜某、钱某、陈某甲、许某、陈某乙、陆某乙、殷某、蔡某、秦某乙、王某、朱某乙、秦某丙、濮某、徐某甲、刘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某、朱某甲的供述,物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丁某、朱某甲的身份事项。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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