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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22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原任南京澳瑞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住无锡市崇安区。2014年4月21日到案,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顾旭锋、王德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德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担任南京澳瑞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承接的无锡塞纳庄园项目的策划业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了无锡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徐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上述业务中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80000元。被告人王某在尚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账册、交际应酬费用一览表、证人徐某、卞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了王某是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全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小孩刚出生,请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为属数额较大不妥。被告人王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且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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