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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刑初字第036号(2)
4.陆某、毛某、陆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看见秦某被人砍伤及发现遗留在现场的凶器等情况。
5.范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下半年时,有天其丈夫让其将车开到马某摊位处借给马某,第二天早上其又去将车开回,马某如何使用车辆不清楚。
6.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勘验现场的情况及从现场提取的血迹、烟蒂等情况。
7.辨认照片笔录,证明许某辨认出马某与范某的照片,王某辨认出马某与许某的照片,秦某辨认出马某与许某照片,范某辨认出马某的照片,证明他们或相识,或打过照面。
8.许某、王某指认地点笔录,证明事先去认秦某车的地点,准备跟随秦某车时守候的地点,跟到小区门口停车的地点,在小区内守候的地点及砍伤秦某的地点。
9.许某、王某辨认刀具笔录,证明许某等人所持刀具的情况。
10.现场血迹、刀具照片,证明秦某被砍伤的情况及刀具情况。
11.秦某的出院记录、急诊病历,证明其伤情及治疗情况。
12.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铁质砍刀、不锈钢刀上血迹与秦某血样,送检的东侧绿化带内烟蒂与王某血样DNA基因型在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同一认定似然比达2.25×1017以上。
1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秦某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证明秦某头面部有一长12cm的疤痕,左额顶骨骨折,左拇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14.案件侦破经过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是根据秦某提供的其与马某之间有过矛盾而怀疑自己被砍与马某有关的线索,又从马某处得知了许某其人,怀疑许某可能参与此事,后在上海抓获许某与王某,两人供认了受马某指使持刀砍伤秦某的犯罪事实的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张某、秦某先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被告人马某的家人对被害人陈某、张某、秦某作出了赔偿,三被害人均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单独及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共同犯罪。其还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未指使许某等人伤害秦某一节,本院评述如下:1、许某供述带王某到无锡与马某会面后马某要他们帮忙教训一下秦某,随后才发生他们持刀砍伤秦某的结果,并得到王某的印证;2、虽然马某曾否认跟秦某之间有矛盾,但秦某陈述马某曾说他勾引马某的老婆而威胁过他,故秦某报案后首先怀疑可能是马某喊人作案,许某、王某亦供述与马某会面时马某说秦某勾引自己的老婆,与秦某的陈述相印证;3、许某供述马某说过自己曾喊人想教训一下秦某未果,秦某亦陈述马某曾说他勾引其老婆,约他到某处谈谈,他听说马某想搞他就多叫了几个人一起去,后来马某没露面而另约地方,他没再理睬,两者可以印证;4、虽然马某曾声称秦某在许某处买过大闸蟹而相互认识,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秦某与许某相互称不认识对方。据此,辩护人认为可能许某跟秦某之间有矛盾而砍伤秦某并陷害马某的意见,一无证据证明,二不符合常理。被与自己有矛盾的人持刀砍伤却声称不认识对方,又告诉公安机关与自己无矛盾的人有作案嫌疑,如此行为显然不符合情理。辩护人提出的许某、王某、范某供述与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并不影响对马某指使许某等人伤害秦某的事实认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马某与伤害秦某一事无关其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与他人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与他人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认为马某与他人不是共同犯罪,其不是主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在家人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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