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崇刑二初字第01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2005年6月8日因骗取少量公私财物被治安警告。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无业。1993年7月、2000年7月因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当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纯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经预谋,由薛某负责搭讪,由周某甲冒充医生或者院长夫人于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间,以帮助被害人购买特效药为名,先后10次诈骗被害人徐某、仇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中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徐某(1942年4月19日生)人民币600元。
2、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仇某人民币1100元。
3、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陈某(1939年5月6日生)人民币1400元。
4、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甲(1938年5月14日生)人民币650元。
5、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秦某(1928年11月24日生)人民币600元。
6、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三凤桥公交车站附近,骗得被害人邱某(1940年10月2日生)人民币1220元。
7.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乙(1941年7月1日生)人民币920元。
8.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张某(1941年8月6日生)人民币600元。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