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二初字第017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2005年6月8日因骗取少量公私财物被治安警告。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无业。1993年7月、2000年7月因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4年12月1日被抓获,当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纯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经预谋,由薛某负责搭讪,由周某甲冒充医生或者院长夫人于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间,以帮助被害人购买特效药为名,先后10次诈骗被害人徐某、仇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9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中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徐某(1942年4月19日生)人民币600元。
2、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仇某人民币1100元。
3、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妇幼保健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陈某(1939年5月6日生)人民币1400元。
4、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甲(1938年5月14日生)人民币650元。
5、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秦某(1928年11月24日生)人民币600元。
6、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三凤桥公交车站附近,骗得被害人邱某(1940年10月2日生)人民币1220元。
7.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王某乙(1941年7月1日生)人民币920元。
8.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张某(1941年8月6日生)人民币600元。
9.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解放南路中山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骗得被害人周某乙(1944年1月28日生)、周某丙(1931年1月19日生)人民币1400元。
10.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周某甲、薛某采用上述手法在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附近,骗得被害人陆某(1944年1月19日生)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乙、陈某、徐某、仇某、张某、王某甲、邱某、陆某、周某乙、秦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分别证实了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的身份事项及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薛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诈骗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薛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多次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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