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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少民初字第00002号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郭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郭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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