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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400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萍。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重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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