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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少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未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光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10月6日至2014年10月7日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一网情深网吧,采用修改QQ号昵称,谎称有游戏币或游戏装备出售的手法诈骗4次,先后骗得江苏省苏州市网络游戏玩家杨某、常州市游戏玩家赵某、苏州市游戏玩家王某、无锡市滨湖区游戏玩家沈某支付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116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时年16周岁)于2013年10月6日23时许,使用QQ号94×××39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一网情深网吧登录梦幻西游玩家QQ群时,发现杨某欲以300元向网民“155DT打造7亿”购买游戏币后,即将其QQ昵称改为“打造7亿”,冒充要出售游戏币的网名取得杨的信任,骗得杨支付300元至其提供的户名为樊欢欢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62×××77)。
2.被告人陈某甲(时年17周岁)于2014年3月1日14时许,使用QQ号94×××39在上述网吧登录梦幻西游玩家QQ群时,发现赵某欲以2200元购买游戏币,遂加赵为好友,谎称其有游戏币,骗得赵支付的2200元。
3.被告人陈某甲(时年17周岁)于2014年9月9日21时许,使用QQ号94×××39在上述网吧登录“莫干山勇武”游戏QQ群时,发现王某欲求购游戏宠物,遂采用修改其QQ昵称冒用出售游戏宠物人的身份的手法,骗得王支付3500元至其提供的户名为张进添的中国银行账户(62×××93)内。
4.被告人陈某甲(时年17周岁)于2014年10月7日20时,使用QQ号94×××39在上述网吧登录梦幻西游QQ群时,发现沈某欲以5600元向玩家“包子”购买游戏装备,即采用上述同样手法,骗得沈支付5600元至其提供的户名为何秀来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01)内。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退赔赃款116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被害人赵某22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3500元,发还被害人沈某5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赵某、王某、沈某的陈述,证人林某、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案发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账单、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陈某甲因学习成绩差在初中二年级即辍学在家,其平时白天睡觉,晚上上网玩游戏、泡酒吧。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又不愿吃苦,以至在好逸恶劳的思想影响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法庭教育,被告人陈某甲已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自己、家人带来的伤害,认识到自己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有明显的悔罪之意,表示今后要注意约束自己,改过自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已代其退赔全部赃款,视为其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筱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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