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刑初字第00008号(2)
一、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子浩
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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